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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发[2008]5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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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49:06 |
| 信息简介: | 凡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遭受地震灾害的地区公益性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如钢材、水泥、药品、食品、帐篷等),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依法予以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