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6〕278号)要求,我局对2016年6月30日前出台的所有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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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申报人员须提交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以来每年执业证书年审注册的有关材料;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须提交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的近5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加盖人事部门印章)。
为推进诚信纳税,防范税收流失,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等文件精神。
参加工作后取得非全日制后学历的人员,其取得合格学历前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折半计算。本《条件》中所指大中型企业(集团)依据工信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通知》界定。
在您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请注意:若消费者能够提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购货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和电话”和“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必须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要求附加任何资料和条件。
取消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铁矿石资源税计税依据由原矿销售量调整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的销售额,铁矿石资源税减按40%征收的政策已取消。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对于不动产转出租的,按前一次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确定不动产“取得”时间,即: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资源税改革已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部署和要求,确保我省资源税改革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决定废止《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号)文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加强考核评估。各地、各部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本地、本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开展情况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度,督促检查任务落实情况,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鼓励企业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1000元/人的奖补,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新吸纳10个以上贫困家庭劳动力的,作为就业扶贫基地,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励。
为实现税法体系的统一、完整,确保为规范税收执法和优化纳税服务提供有效的制度依据,我局决定废止《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成地税发[2008]92号)。
《通知》对建立三方沟通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发挥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在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明确自身职责,坚持鼓励、引导与规范相结合,持续改进监管内容和方式,与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厘清关系,杜绝利益上往来,坚持纳税人自愿选择中介服务原则,推动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汇总代开纳税人按月(季)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出具《个人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清单》(附件2)和《个人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清单统计表》(附件3)。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权或者出资比例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为缩短您的开票时间,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委托第三方服务单位开发了发票快捷开具辅助软件,您通过扫描二维码即可快速、准确传递发票开具基本信息,在您零投入的情况下实现快捷开票。
借力国地税合作,依托金税三期信息系统和自有特色软件,通过优化完善信息系统,推动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信息系统高度融合,实现纳税人涉税信息相互及时传递和共享共用。省级国、地税同步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信息化支撑水平。
纳税人涉及的文书表单,加盖受理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印章。如果涉及执法文书或者纳税人需要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公章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邮寄送达或直接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加盖公章的相关文书。
请各单位严格遵照调整后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行政执法流程图)》执行。权责清单(行政执法流程图)未列入但应由本部门履行的管理职责,各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职责落实到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6年11月2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部分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省内通办是指由四川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可在本公告授权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件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同组织了河南省2016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审核工作。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定期定额户的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时,调查户数为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我省的定额执行期为一年。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15日内,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于2016年11月8日起调整接听模式和工作时间。省内纳税人拨打方式为“12366-2”,省外纳税人拨打方式为“0371-12366-2”。人工坐席时间调整为工作日9:00至17:00,其中12:00-13:00提供午间不间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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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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