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省局确定了2016年各税(费)种的征期(详见附件)。请各单位及时下载并遵照执行。
根据《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09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川财税[2010]11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转移房屋权属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自2015年8月15日起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省局确定了2016年各税(费)种的征期(详见附件)。请各单位及时下载并遵照执行。
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执法依据的合法性和时效性,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川办函[2009]88号)要求,我局对1994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名义制发和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我局对200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名义制发以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清理出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0份。
来文《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契税税率的函》(攀府函[2015]88号)收悉。根据《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09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川财税[2010]11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契税适用税率由4%调整为3%,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开展税务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并采取多种形式对外公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各市(州)、县(市、区)国税局不再另行制定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明确国税机关与地税机关在建立三方沟通机制中的关系及职责。国税机关与地税机关既要依法支持涉税中介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又要切实保障纳税人和涉税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对涉税中介机构实行管理协同、服务协同。
来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浮乐山市契税适用税率的函》(乐府函[2015]45号)收悉。根据《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09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川财税[2010]11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契税适用税率由4%调整为3%,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5月31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安排,总局近期将进一步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省地税局也将据此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
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来文《达州市财政局达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税率的请示》(达市财政〔2015〕31号)收悉。根据《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09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川财税〔2010〕11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契税适用税率由4%调整为3%,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以及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应主动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比或折算率。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税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换算比或折算率确定原则和我省矿产企业经营情况,铁矿、金矿换算比暂定为1.3,铅锌矿、硫铁矿换算比暂定为1.2,萤石换算比暂定为1.5;页岩折算率暂定为50%。
本实施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第五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局现将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公示。
由于时间仓促,示例在编写过程中难免出现疏漏,请您谅解并及时向我们提出,以便我们加以改正,具体申报时请以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试点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由主管国税机关暂委托对应的地税机关代为征收。
税收调查是服务财税改革、加强财税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历经30余年,为全国财税、经济工作决策科学化提供了重要保障。为做好2016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帮助您准确、规范填写,顺利完成税收调查填报,我们组织编写了税收调查的指南和温馨提醒,供您学习参考。
为实现税法体系的统一、完整,确保为规范税收执法和优化纳税服务提供有效的制度依据,我局决定废止《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代开发票和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地税发[2008]239号)。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但不经常发生应征增值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试点纳税人已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通知安排,办理国税、地税机关共管户登记、营改增业务确认等手续。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税[2014]15号)精神。
省、市、县级地税机关各业务部门文件清理初审工作截至时间分别为:2016年7月31日、8月20日及9月10日。各级地税部门有关业务部门应于清理工作实施前指定一名联络人(人员名单报政策法规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文件清理、沟通协调等工作。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业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由于硬件故障原因,我省部分纳税人无法正常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网上申报,省局决定将2016年4月申报缴款期限(增值税、文化事业建设费、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季报)、废弃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延长至2016年4月22日。
违反本办法规定,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或者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确保金融机构营改增试点改革平稳顺利推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豫国税函[2006]185号)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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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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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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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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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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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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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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