届时,您在办理税务登记、账户账号报告和财务制度备案等相关事项时,仅需向一家税务机关(国税或地税)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无需在两家税务机关重复提交,将节约您的办税时间。
本公告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公告进行修改、废止、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银行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货物,属于无偿赠送货物,应当视同销售,按照货物适用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的销售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购进用于积分兑换的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提高办税效率,切实降低征纳成本,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于2016年12月28日正式开通四川地税移动办税APP“天府e税”,现通告如下。
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具体为:(一)普通住宅(包括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具体为:普通住宅(包括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下划省级税务直属分局征管税收的通知》(川府函[2016]221号)要求,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省直分局”)管辖的纳税人将划转成都市实行属地征收管理。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纳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地方税务机关对税收和社会保险费实行税费统征统管。缴费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银行批量扣费等途径和方式,进行多元化缴费。地方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辅导,为缴费单位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缴费服务。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保障。
鉴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示》中没有会计从业资格项目,为慎重起见,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报名考试工作自2017年1月1日起暂停,如有新的情况,我们将及时在本网站发布公告,敬请留意。
按照“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原则,简化注销程序,减少申请材料,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进一步提升市场退出效率,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提高政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改革红利。
尚未报送公示2015年度报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须与2016年度报告一并完成。补报2015年度及之前年度年报的,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内容填报,不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
经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研究决定,省直分局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对省局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省级收入重点企业、重点出口退(免)税企业及省局布置的全省范围内其他企业的税收风险应对、纳税评估核查、税务审计及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等工作。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调整为10年、30年两类。《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并延长了会计档案向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期限。
对在内江市辖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发生应税行为的其他个人以及其他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其取得的所得应按本公告规定的核定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便捷高效。利用互联网环境下电子化、网络化的优势和特点,构建“申请人外网申请—工作人员内网审核—审核结果外网反馈”的网上登记运行模式,实现工商登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核准、网上发照、网上公示全程电子化。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全省实际,联合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州)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理;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办理。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税[2014]15号)精神。
“三下”的具体范围应为有关部门(机构)核定的建筑物、铁路、水体安全影响区压覆矿产资源的范围,且“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及其占全部储量的比例应以压覆矿产登记书和第一次占用储量登记为依据。
总局和省局均认为,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开发的房产建筑面积向建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般计入开发成本)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环节发生的费用,该费用不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应暂缓征收契税。
现将《关于在四川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报告。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称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并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近年来,省国税局高度关注缫丝行业增值税“高征低扣”问题,并于2016年制定了缫丝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方案要求,省国税局联合省财政厅、省茧丝协会先后开展行业摸底调研、标准测算、征求意见等相关工作。
使用金税盘的纳税人应于2017年5月15日前将其开票软件升级至V2.1.30.161225版本,使用税控盘的纳税人应于2017年5月15日前将其开票软件升级至V2.0.12 20161225版本。
简化登记流程,创新登记方式。各试点市(州)要合理制定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流程,全面推行审核合一、当场登记、网上登记、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推行仅需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签名确认的口头申报。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市存量住房交易合同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继续按存量住房申报价格评估值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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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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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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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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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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