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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地税函[2016]24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过渡期限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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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1:17:44 |
| 信息简介: |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领取的地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包括机打发票和定额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营改增纳税人在地税机关领取的通用机打发票可继续使用原开具系统开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