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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发[2016]8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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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1:17:40 |
| 信息简介: | 各地医疗机构应加强与主管国税部门及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的沟通联系,在过渡期内完成现有医疗管理系统的改造,2017年1月1日起启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