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的规定,从2011年2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不再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各试点单位要对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于2011年12月底前向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报送工作总结。省局将对该项工作进行审核。同时各试点单位要积极完善相关税收征管及税收服务的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水平。
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做出审批决定: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对我省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共同管辖的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外出经营活动的,在国地税协作平台没有正式搭建之前,由各县(市)区国、地税务局,分别上传至各自的省级税务机关,由省国、地税务局定期进行信息交换。
向煤炭企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由省与市、县(市、区)按比例分享。省属煤炭、焦炭企业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省级留用80%,拨付市、县(市、区)20%;其他煤炭、焦炭企业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省级留用50%,拨付市、县(市、区)50%。
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税务登记、组织架构和隶属关系、法人代表和财务办税人员、关联交易、产品和服务、使用的财务管理软件系统、内部控制制度等信息。
审核。审核工作由清算审核领导小组负责。清算审核小组组长收到清算审核小组初审意见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清算审核领导小组组长汇报;清算审核领导小组组长(或其委托的常务副组长)应在9日内召开审理会议并做出决定。
为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工作中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合理调配力量,强化业务培训,切实做好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方案确定、计算机评估软件系统本地化改造和房地产估价信息采集、整理等重点工作,保证评估工作统一规范、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通过科学、精细的测算,研究预征率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挂钩机制。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重要意义。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对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是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网—办税大厅—文书下载—税务登记类文书目录下载填写《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使用情况备案表》(一式一份)报办税服务厅备案。
自2010年7月1日起,县(区)国家税务局已没有自行制定、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如确需制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或提请上一级主管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2010年12月31日前出台的所有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同时对1994年省地税局成立以前由当时省税务局出台但至今仍适用的个别文件也进行了清理。
各省辖市局要结合税法宣传月和日常税法宣传活动,利用各种渠道将规范统一文书的相关内容告知纳税人,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特别是税政、法规、征管、纳税服务等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对辖区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
为适应《刑法修正案(七)》及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法律变化,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基层执法实践,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予以发布。
为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建立一支在质量和数量上都能够满足我省经济发展需要的执业队伍,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房是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标准住宅,一般来说增值额较低,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按0.5%预征率执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质量的高低,主要取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和税务人员的执行政策水平。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管机关要帮助和要求其建立健全帐制,正确进行财务核算,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规定进行税务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考试范围涉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会计准则制度、财务管理、管理会计、内部控制等相关知识,着重考察对知识的综合运用、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试为闭卷考试,笔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获得省级以上学术奖励、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具有计算机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等,予以加分。经审核和评分后确定参加笔试人员名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自2011年11月1日起进行调整。
《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第七条明确了我省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考虑的因素,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扣缴义务人以及受委托代征车船税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于次月15日前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收或者代征税款报告表、凭证以及省地方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并解缴上月代收或者代征的税款和滞纳金。
广泛宣传,积极辅导。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和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关系到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将有关政策和文书下载使用方法在办税服务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纳税人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上述减免税事项的办理,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地税函[2011]11号)执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07]352号)同时废止。
车船税实行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人未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当日。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实施办法》中规定的车船税税目税额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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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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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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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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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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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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