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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政[2011]5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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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39:38 |
| 信息简介: | 向煤炭企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由省与市、县(市、区)按比例分享。省属煤炭、焦炭企业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省级留用80%,拨付市、县(市、区)20%;其他煤炭、焦炭企业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省级留用50%,拨付市、县(市、区)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