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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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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4:36:43
信息简介: 扣缴义务人以及受委托代征车船税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于次月15日前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收或者代征税款报告表、凭证以及省地方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并解缴上月代收或者代征的税款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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