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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发[1997]319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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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8:27 |
| 信息简介: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款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