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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苏财综[2011]100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货物港务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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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5:07:29
信息简介: 征收货物港务费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货物港务费专用收费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伪造或以其他票证代替,也不得将货物港务费专用收费票据用于开具除货物港务费以外的其它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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