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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常州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常州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关于适用财税[2012]15号文有关问题的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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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5:07:22 |
| 信息简介: |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