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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常地税一便函[2012]1号 常州市关于明确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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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5:07:25
信息简介: 主管税务机关不予确认评估报告或者纳税人无法取得评估报告的,如纳税人能提供购房发票,扣除项目包括: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发票所载金额每年加计5%计算的金额以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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