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踪管理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总局国税发[2004]118、143号文件的规定,下同)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税收调整后,对企业在被调整以后年度相关转让定价的合理性依法实施的税收监督管理。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所发生的生育服务包内费用,统一通过“生育门诊”“生育住院”类别上传结算,省内实施联网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发生的生育服务包相关费用纳入零星报销范围,由参保人先行垫付,在该生育周期结束后,通过“浙里办”线上或按规定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按照生育服务包的范围及支付限额标准报销。
管理部门对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后发现属于第三类异常情况的抵扣凭证,需要移送稽查部门查处的,应在登记《增值税抵扣凭证移送稽查台帐》(附件1-5)后,将相关材料移交稽查部门。
各级国税机关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大力扶持和发展软件产业对我省实现“两个率先”目标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软件产业相关政策,指导和监督基层国税机关认真落实扶持软件产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固定资产修理费扣除的管理。省电力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不再实行审批,固定资产修理费的扣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执行。
2026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等及以上缴费档次的缴费补贴标准,具体为:2000元档次的缴费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3000元及以上档次的缴费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
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7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645元。
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37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83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570元。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2021年9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国有企业职工,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承担并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承担并负责发放,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2021年9月1日前死亡的国有企业职工,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原渠道发放和列支。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按原渠道发放和列支。
为提升浙江省企业涉税事项合规管理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涉税事项合规管理制度,提高涉税风险防控能力,防范税务违法风险,促进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浙江发展实际,制定本指引。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部分条款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加速出口产品国内外标准转换,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流程,指导认证机构为企业开辟绿色快速准入通道,压缩认证时间,降低企业成本。
本指导意见所称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不存在证据损毁、危害发生或危险扩大等可能性,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通知”第七条执行日期以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日期为准。执行“通知”过程中如果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进出口处)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对制发的土地增值税和房产税有关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共清理出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2件,现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
鉴于太仓市农药厂有限公司2002年当年实现的超过500万元,且外销比重超过总销售额的50%,根据国税发[2003]139号文件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同意对太仓市农药厂有限公司自2002年起即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各地应于每月2日前(节假日顺延)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每季度结束后8日内,将《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季报表》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本措施适用于依法登记注册,从事脑机接口、类脑计算等类脑智能重点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660元、2430元、218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5元、23元、21元三档。
施工企业将工程全部或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分包金额是发包施工企业工程结算收入的组成部分,应并入主营业务收入计提业务招待费和总机构管理费。
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个体工商户及“个转企”的税费减免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推广新办个体工商户税收智能定额,提升全流程办税服务体验。动态公布涉企收费目录清单,严格规范中介机构服务,加强重点领域价格监督检查,依法严查涉及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原则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含生育保险、长护险)未达到2025年全省平均水平左右的地区(各设区市和省本级,下同),逐步调整至2025年全省平均水平左右,要充分评估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等参保缴费情况,做好政策前后衔接。
企业对本单位供销人员因开展供销业务而取得的收入实行承包办法,即企业供销人员取得的供销承包收入中包含为开展供销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个人不再在单位报销费用的,可在承包收入的50%内确定扣除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具体扣除比例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构建具有杭州特色的个体工商户培育帮扶品牌体系,重点提升打造“小店帮”品牌,汇聚政府、社会等多方力量,组建多领域“小店帮帮团”,解决个体工商户发展多样化需求。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行业、地域等特点,拓展延伸各类培育帮扶子品牌,扩容“小店帮帮团”队伍。
《批复》中所称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我省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
支持土地使用权人将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最新内容
-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 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5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 6桂财税[2026]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取得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第二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告
- 7沈财预[2026]8号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市级]名单的通知
- 8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 9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10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会计准则
热点内容
-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参数的通知
- 2晋科函[2026]106号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指南
- 4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吉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的补充通知
- 5赣医保发[2026]4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6闽科规[2026]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 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829号建议答复的函
- 8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 9渝人社规[2026]1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 10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推荐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