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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浙医保联发[2025]17号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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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5:14:29 |
| 信息简介: |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所发生的生育服务包内费用,统一通过“生育门诊”“生育住院”类别上传结算,省内实施联网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发生的生育服务包相关费用纳入零星报销范围,由参保人先行垫付,在该生育周期结束后,通过“浙里办”线上或按规定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按照生育服务包的范围及支付限额标准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