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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苏国税函[2005]第43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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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5:14:21
信息简介: 各地应于每月2日前(节假日顺延)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每季度结束后8日内,将《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季报表》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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