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据工资指导价位,指导辖区内企业严格遵循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薪酬分配制度改革,持续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推动收入分配更加合理、有序,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推动育儿补贴、生育休假、个人所得税抵扣等政策落地执行,弘扬新型婚育文化。实施普惠托育机构补贴制度,发展普惠托育和托幼一体化服务。
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全省执行统一筹资标准。现阶段按105元执行,当该标准低于上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总额的6%时,结合实际予以调整。
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制定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全省“数智残联”建设,整合残疾人就业信息资源,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长春市区(含双阳区、九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22元/小时;吉林市区、白山市区(含浑江区和江源区)、松原市区、延吉市、珲春市、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20.5元/小时;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城市、梅河口市和其他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小时。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严格落实党政机关带头过紧日子要求,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规定,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实施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培训工作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经办银行发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只针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业务情况。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5年第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工作的通告》(2025年第7号)有关规定,长春王府井远洋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等14户企业符合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资质,现予以公布。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将我省2025年度一2027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及有效期予以公布。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市行政区域内的商转公贷款,由管理中心组织实施。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吉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吉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制定政府收入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探索对地方主体税种、大额非税、土地出让等重点收入开展绩效评价,搭建收入政策制定、收入目标设定、优惠政策实施、收入征管效率、经济社会效益等涵盖决策、征管、收入、效益各维度的核心指标体系,重点评价政策制度建设、收入征管效率、政策实施效果等情况,评价结果为有效组织收入、完善征管政策、提高收入质量提供遵循。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0个缴费档次。100元个人缴费标准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
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全省执行统一的筹资标准。现阶段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按105元维持不变,随居民医保基金规模的扩大,大病保险筹资标准逐步过渡至上年度居民医保筹资额的6%。
现公布我省2025年度—2027年度和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二批)。
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公布我省2025年度—2029年度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组织名单(第二批)。
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48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41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34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28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22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1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发放最低标准为3191元。
用人单位应依法合规申报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2025年度月平均工资,2026年新入职人员以起薪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工资申报。缴费工资应按实际计费工资申报,而非按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的保底(60%下限)金额或封顶(300%上限)金额。
失业保险金标准共分三档:第一档调整后标准为2007元/月,月标准增加99元;第二档调整后标准为1818元/月,月标准增加90元;第三档调整后标准为1683元/月,月标准增加81元。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其行政许可、备案、相关事项报告及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层级,分别对应由省、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根据《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等事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2号)文件规定,缴费基数执行周期为2026年4月至2027年3月(费款所属期)。
新建、扩建房屋从竣工并通过验收之日起征税;对未办理验收手续已交付使用或出租的新建房屋,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起征时间,旧房从调入的次日起征税。拆除、毁损或调出房屋,从拆除、毁损或调出之日起停止征税。
跨地区企业、集中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企业,以及外出经营、流动性作业的企业,其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务机关,按纳税所在地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征收。
棉花公司所属加工厂接受棉花采购站加工业务,凡实行工商统一核算的、不征增值税;凡分别实行独立核算的,应按“工业性作业”征收增值税,随加工而取得的级差收入等比照常二条规定执行。
对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的行政、经济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凡在本省城市(包括郊区,下同)、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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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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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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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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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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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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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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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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