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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鄂政发[1987]64号 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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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33:56
信息简介: 新建、扩建房屋从竣工并通过验收之日起征税;对未办理验收手续已交付使用或出租的新建房屋,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起征时间,旧房从调入的次日起征税。拆除、毁损或调出房屋,从拆除、毁损或调出之日起停止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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