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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吉政发[2014]4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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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18:36
信息简介: 利用住宅从事娱乐场所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和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不改变原有房屋登记机关记载的房屋规划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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