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税局和省级财险公司要在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和严格贯彻《通知》的基础上,对一年来的代收代缴工作进行一次认真总结与回顾,吸取经验教训,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以推进代收代缴工作的继续深化和完善。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新规定之前,各地可暂按《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5]115号)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及有关管理要求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自行印制上述报表,并做好报表的发放、学习和培训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热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使用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以实际收到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通知》所列2008年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含所属成员单位),在《通知》下发前2008年企业所得税缴纳未按原规定执行的,应立即改按原规定执行。
使用税控盘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同时出示和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复印件、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鉴于我省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基本上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实际情况,对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可以用税率差计算的税额抵缴应预缴税款的高新技术企业,允许其在2008年4季度预缴申报时抵缴应预缴税款,抵缴后有余额的,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并按其规定处理。
国、地税共管纳税人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在一方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但未到另一方税务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的,另一方税务机关按规定受理后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但要在已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中加盖本局税务登记专用章。
对于个人转让虚拟货币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主管地税机关不能准确核算其财产原值和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可按转让财产收入的2%核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做好“简放提优”工作,省局在认真梳理研究和广泛征求基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优化征管业务流程,简并相关征管资料,完善征管工作机制,并制定以下规定,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坐落在国务院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中为我省划定的工程区范围内的天保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1998年以来从天保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中分离(重组或改制)出来,且继续在工程区内从事与天保工程直接或关联密切的产业(包括木材加工、林地经济、扩业开发、森林医药食品、森林旅游、林业生产生活服务)的企业和单位。
自2009年1月1日起将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环节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由4%调整为1.2%。2008年12月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环节实现的电力产品增值税收入在1月份纳税申报时不再预征,已预征的税款在2月份纳税申报时调整。
优化服务是税收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要求。要通过创新服务理念,突出服务重点,降低纳税遵从成本,不断提高企业纳税遵从度。要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做到依法、公平、文明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有关规定,《铜陵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铜陵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同时废止。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及住建部等三部委《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具体实施细则通知如下:
开展“百万大学生兴皖”行动,实行全方位的政策保障,让他们安心留皖、放心创业、舒心定居。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不低于5000元的创业补贴,各地可给予配套支持。
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落实小、中、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加强支持增值税留抵退税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监控,动态跟踪资金使用,及时通报资金分配使用进度,强化对县(市)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明显的地区,依规在分配年度环境污染防治有关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等)落实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部署,推动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进一步深度融合、协调发展,全面建成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实现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大幅提升。
出口退税、收入核算、征管科技、信息中心、风险管理等部门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协同配合,对于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及时受理、审核、核准、退库,及时传递信息,各级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对退税全流程实施跟踪提醒、督办,确保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平均办理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是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法定期限,请扣缴单位协助提醒、辅导外派员工按期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境外所得,避免逾期申报产生滞纳金,甚至影响纳税信用。
对应当办理汇算的纳税人,逾期补缴税款,税务机关将根据《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在《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进行标记,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税务行政处罚。
发售发票属于主管税务机关职权,我省各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领发票一直予以支持和保证供应。在税收征管实践中,部分纳税人可能因为存在涉税风险问题,如未取得合规列支凭证企业所得税存在欠缴风险,主管税务机关依规对其发票的供应做出限制,在企业整改后可以正常领用发票,确保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凡是实施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骗取留抵退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7月10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外贸发展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2〕5号),加快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培育壮大外贸经营主体,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按照法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核准后在规定期限内可延期缴纳相应税款;符合条件的企业转增股本过程中缴纳个税有困难的自然人股东允许在5年内分期缴纳。
决定废止《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宣城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2019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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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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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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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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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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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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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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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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