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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吉国税发[2008]164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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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23:41
信息简介: 鉴于我省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基本上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实际情况,对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可以用税率差计算的税额抵缴应预缴税款的高新技术企业,允许其在2008年4季度预缴申报时抵缴应预缴税款,抵缴后有余额的,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并按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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