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装配式建筑等企业实际发生研发费用按规定加计扣除,购置设备器具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所得税、进口税优惠政策。
本办法所称管理人是指列入省高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及各中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对于境内纳税人,其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选择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其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书立行为经常发生的按季度申报缴纳,不经常发生的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
三年行动中,省、市级国资委(办)每年会同同级残联组织一次定向招聘残疾人活动。国有企业应当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享受困难减免:(一)因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二)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落实按增值税和消费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管和使用政策,依规足额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教育资金。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企业补齐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时间延长至2023年底,企业可以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实行直接缴库的非税收入项目,执收单位通过全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向缴款人开具缴款通知单,缴款人通过非税收入代收机构将款项上缴财政,缴款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电子缴款书。
充分发挥行业审计、税务、管理及财务咨询等专业人才集聚优势,积极推荐优秀人才加入各级财政人才库,担任政府部门咨询专家、国资企业外部董事等。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 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 企业等其他单位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 主要负责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的, 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
各市县(区)要按照我省医疗机构收费电子票据改革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选择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模式,既可采用医疗机构自建模式,也可采用政府统建、医疗机构接入模式,调动医疗机构积极性,加大工作力度,如期完成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任务。
进一步推动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兼容互认,推进证照类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全面提升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程电子化交易率。着力破除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全面清理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及要求供应商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等不合理规定。
全电发票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1号)的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质效,畅通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信息沟通渠道,方便缴费人完成参保缴费,现公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缴费咨询联系方式及掌上办缴费操作指南。
落细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税费减免政策,建立民政、税务部门共享的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信息通报机制,提高税收减免工作效率。
探索跨省异地就医零星报销线上办理,参保人员因故无法直接结算,回参保地零星报销的,参保地经办机构可依托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上传至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的医疗费用明细、疾病诊断等就诊信息探索实现线上报销。
2025年底前,“一件事一次办”事项范围进一步扩大,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形成“皖事通”“皖企通”前端受理、“皖政通”后端办理的“前店后厂”模式,持续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
支持符合条件的新材料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省外整体迁移至我省的有效期内新材料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继续有效。
实施“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鼓励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技术加快数字化转型,培育一批专业性强、成长性好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享受研发加计扣除政策。
统筹省级节能减排相关专项资金,加大对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技术研发等支持力度。严格落实碳减排相关税收政策。
为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理权益,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对目前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查找是否存在没有文件依据或文件依据已失效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分类进行处理,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优化纳税服务提供有效的制度依据。
现将2022年度经确认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省级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以上非营利组织自认定年度起,五年内享受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为进一步推进税收法治化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对林(农)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农)场、农民林(农)业专业合作社自产自销的林下种植、养殖和特色经济林产品,符合相关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直接用于林业产业发展的生产用地按规定免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义务人应当依据林业部门核定的费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林地所在地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落实落细支持REITs等盘活存量资产有关税收政策,靠前服务、加强指导,帮助重点项目实现资产盘活。对实施资产证券化、REITs的原始权益人,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用于我省项目建设的,比照首发上市给予奖补。
2023年底前,聚焦群众需求,拓展一次办服务事项范围,精简申报材料和办理流程,逐步将人社系统内的工伤保险待遇补差、失业保险金停发、解除劳动用工备案等纳入一次办服务事项。鼓励各市创新工作思路,相关服务事项可先期试点,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
加强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并曝光,限制其资质资格申请和从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暂扣、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直至终身禁止执业的处罚。
最新内容
- 1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2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土地面积
- 4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关于上海市2026年度-2028年度[第四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 5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2026--2028年度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 6《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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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冀税建议字[2020]46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400号提案的答复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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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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