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修订已经列入财政部2020年立法计划预备项目,财政部正在组织开展相关立法研究,为广泛征集意见建议,提升法制建设水平,现面向社会征集意见。请我省会计界同仁根据会计法修订调研提纲有关内容,提出具有针对性、建设性的修法建议和理由。
为落实好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实施企业培育行动,按照《关于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个转企[201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指导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现就相关会计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要始终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严格收入工作纪律要求,严禁应收不收、应抵不抵、应退不退、应减免不减免,依法做好组织收入工作。
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统计部门提供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计算方法为:社会平均工资=(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总额+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总额)/(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人数+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人数)
充分认识做好失业人员生活保障的重要意义。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对于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上述免税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上述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财税法〔2014〕678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将安徽省网商协会等15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结果公布如下:
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等慈善组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四条第一款(一)至(四)项有关规定的,经确认公告后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严格执行国六排放标准实施要求,对2020年7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2021年1月1日前允许销售和注册登记。落实新能源汽车购置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将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及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
代收机构在安徽省内最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开发代收业务平台、管理代收业务渠道、建立代收业务规范等。各代收机构在省内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经办非税收入代收业务。
为有效应对国内外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和经济下行压力对我省就业的影响,切实防范应对大规模失业风险,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的稳就业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决定启动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
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和证明。
自2020年9月所属期起,同意吉林省吉高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具体名单及分支机构预缴方式见附件)。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涉企信息的归集应用,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的原则,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各级财政部门积极通过网络媒体等做好宣传工作,确保中小企业能够获得“吉企银通”开展政府采购融资服务的相关信息。各级预算单位支持中标企业在“吉企银通”开展融资业务,按照合同约定,将采购资金支付到指定银行收款账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将“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第(二)项修改为:“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增加第(三)项:“不缴纳增值税但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含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
为进一步提升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工作质效,优化纳税人办税流程,实现“多跑网路,少跑马路”的目标。按照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吉税财行便函[2020]4号)文件要求,开发了吉林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功能,开通了纳税人(自然人)房地产交易网上办税自助服务。
纳税人可以到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直接领取相关文书和送达回证,也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为送达或书面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邮寄送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7]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的意见》(皖政[2017]120号)要求,全面提升我省税务系统办税服务效率,现将我省税务系统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全程网上办”清单和办税指南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接受社会和纳税人的监督。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统称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全省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按照国
国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对应的中省直牵头部门要围绕企业从开办到注销全生命链条,以及与市场主体营商办理密切相关的政府监管、政务服务、城市品质等方面,根据国家具体要求,制定相应指标提升方案,并组织抓好推动落实。
办税人员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以及本公告第十条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经告知未到税务机关办理身份信息采集的,税务机关暂停为其办理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涉税事项。
为进一步保障吉林省电子税务局用户信息安全,助推涉税诚信安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吉林省电子税务局登录方式自2020年11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登录体系,并于2020年11月20日取消旧版登录方式。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获得我省2020年度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组织名单及有效期起始年度予以公布。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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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2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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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关于上海市2026年度-2028年度[第四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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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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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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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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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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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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