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包括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对中、小、微型企业免征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至6月;对大型企业单位缴费减半征收,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至4月。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不享受减免政策,单位要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代扣代缴。
为进一步优化退税服务,提升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
为切实做好疫情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税收保障,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指示精神,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出台了“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企业复工复产30条的意见”,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促进通化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7〕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的意见》(皖政〔2017〕120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税务系统办税服务效率,现将我省税务系统“一次不用跑”事项清单72项予以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接受社会和纳税人的监督。
县以上工会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格按照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审核、审批,按季度返还工会经费至小微企业工会账户,建立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收缴台账,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办税指南》立足税务部门的前台业务,基本涵盖纳税人依申请事项,种类齐全,实用为主,内容简练,步骤清晰。《办税指南》所有引用的政策依据均为截止到2018年3月底前公布且有效的文件。
省地税局目前正在对照已公告的清单编制办税事项指南,细化每一个办税事项的具体办理流程,下一步将在安徽地税门户网站发布。各级地税机关要以“最多跑一次”清单与指南为抓手,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通过最大程度让纳税人“多走网络、少走马路”,将改革落地生根。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报经省政府批准。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吉林省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提高发放时效。各级发改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会商、报审等各环节工作效率,尽可能缩短发放时间,务必做到在价格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将价格临时补贴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为维护国家财税法规政策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开展2019年度财税法规政策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根据吉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拓展纳税人网上办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将自2020年3月27日起,为本省纳税人开通手机、网页等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远程办税渠道。
各级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运用媒体、网络等渠道,切实加强对《通知》有关政策的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和引导;各单位财务部门、档案部门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指导,积极引导从业人员准确理解《通知》精神,全面掌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关于电子会计档案生成、管理等有关要求。
自2020年4月27日至6月30日每天进行抽奖,共65期。每张发票只能参加一次抽奖活动,4月27日(第1期)抽奖的发票开具时间为4月26日,4月28日(第2期)抽奖的发票开具时间为4月27日,以此类推,2020年6月30日(第65期)为本次活动的最后一期抽奖。
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补充吉林省福建商会、吉林省医药行业协会获得2019年度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起始年度为2019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规定,现将2019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布如下。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分工方案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201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期限将于2018年4月18日截止。如果您在2017年度发生出口业务,需要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请于2018年4月18日前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逾期国税机关将不再受理。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羽绒制品、豆制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同时具备集中仓储、质量检测、线上交易、电子结算功能的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突出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服务功能提升,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主导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领域和教育、文化、卫生等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的人才需求,定期发布急需紧缺人才目录。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中,原定额调整系数为0.8850的材料,现调整为0.9091;原定额调整系数为0.8547的材料,现调整为0.8621。
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可请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等应税矿产品的认定情况以及与减免税相关的其他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予以协助支持。
免抵退税业务申报流程调整、进料加工手册(账册)核销申报流程调整、取消出口退(免)税预申报等相关业务,具体升级内容可从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或者软件升级包说明文档获得。
自2020年5月所属期起,同意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吉林省新天天商贸有限公司、长春巴拉巴拉服饰有限公司、吉林中油长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合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吉林敖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吉林省房联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吉林省同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及国药控股专业药房延边连锁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平台增加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自检功能(非必经环节,由企业根据情况自行选择是否使用),可对免抵退税、免退税、单证业务、周边业务等申报数据进行数据审核检查,减少存在不可挑过疑点数量,提高出口退(免)税申报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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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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