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孟村回族自治县对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期间新注册成立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企业、矿山采选企业,以及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及供应企业外,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我省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为:水域类湿地270元/平方米,滩涂类湿地330元/平方米,沼泽类湿地370元/平方米,占用重要湿地中的泥炭沼泽湿地、滨海湿地,按上述缴纳标准3倍征收。
2024年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265元/月,此数据仅供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中统一使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组织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费率标准合计为7.5%(基本医保费率6.5%,生育保险费率1%),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医保费的费率标准为2%,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病残津贴申请。
水资源税按季申报缴纳。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可以按年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24年度—2026年度和2025年度—2027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各统筹区医保部门按照就医地开展省内异地住院医保结算费用总额预算管理。就医地每月将省内异地住院按项目应支付的医保资金作为省内异地就医按病种付费月度预算总额。同时建立调节金制度,在每月预算总额中按照10%的比例预留区域调节金用于年底的超支分担。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同时符合雄安其他政策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个人消费者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乘用车并购买乘用车新车的,分档给予一次性补贴支持,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购买燃油乘用车补贴最高不超过1.3万元。个人消费者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转让的既有乘用车应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个人名下。
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养老保险费补缴(补欠)等原因造成职工不能及时领取待遇的,基本养老金从审核通过的职工选择的退休时间次月计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在雄安新区开展“科汇通”政策试点,便利非企业科研机构合规办理外汇业务。为确保政策试点平稳有序开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制定了《雄安新区“科汇通”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市对符合条件的汽车报废更新和汽车置换更新进行补贴,与消费者据实结算。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进行清算。超出部分的资金,由各地自行承担。
现将2025年度实行核定扣除的中成药生产行业纳税人名单以及农产品耗用率(见附件1)、不再实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中成药生产行业、毛皮制品加工行业纳税人名单以及其2024年度农产品耗用率(见附件2)进行发布。
当前,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能源需求的不断扩大,机动车数量的大幅增长,全省雾霾天气时有发生,区域空气污染现象频发,严重制约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压力空前。
自2014年1月1日起,“安徽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专用收据”、“安徽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定额收款收据”、 “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用缴款书”、“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凭证”停止使用。
通过扎实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着力解决“四风”突出问题,着力解决在行政审批、办事效率、服务意识、办税负担、纳税诚信、规范执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全面提高办税服务质效,让纳税人办税更方便、更快捷、更满意。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提高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提高营业税起征点、取消发票工本费等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收政策,各地要从减轻纳税人负担、服务纳税人发展出发,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基本纳税服务。
成立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省国税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统一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省国税局办公室作为牵头单位承担具体日常工作,为政务公开工作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本地建筑安装企业必须在2014年3月31日前安装并上线运行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本地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不论采取何种外出经营形式,都必须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管理证明》(以下简称《管理证明》)。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目标是:确保党的第一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落地,切实解决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中发现的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便利纳税人办税,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树立国税部门良好社会形象。
建立涉税诉求快速反应机制,积极响应信用良好、风险较低企业数电发票用票需求。将跨区域通办服务延伸至税源管理分局,实现全省任意税务分局均可受理全国税费业务。
经审核,确认企业不属于有效期内整体迁移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归口管理部门通知企业,企业可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要求,重新编制申报材料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本办法所称的代开普通发票,是指国税机关以及国税机关委托的其他单位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国家税务总局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普通发票的行为。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实效,建立制度严密、责任清晰、形式丰富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新机制,努力为全面深化改革、服务美好安徽建设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对节约集约用地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定期将节约集约用地情况向市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
最新内容
- 1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2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土地面积
- 4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关于上海市2026年度-2028年度[第四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 5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2026--2028年度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 6《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政策若干执行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 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专用税收票证的公告
- 9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小贴士[2026年9月]
- 10冀税建议字[2020]46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400号提案的答复
会计准则
热点内容
-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参数的通知
- 2晋科函[2026]106号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指南
- 4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吉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的补充通知
- 5赣医保发[2026]4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6闽科规[2026]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 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829号建议答复的函
- 8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 9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 10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60153号建议的答复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推荐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