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转出额=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成本×13%;从农户手中收购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进项税额转出额=从农户处收购农产品的成本/(1-13%)×13%。
不准违反规定和程序开展税务检查。不准自行到纳税户检查。不准对纳税人进行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除非上级安排或接到举报、情报交换,对同一纳税人在一年内不得进行两次(含)以上的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地方税(费)种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8号)精神,省地税局对2014年全省地方税(费)申报纳税期限作出具体安排(见附件),并对安徽地方税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AHTAX2013)作出统一更新,请遵照执行。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根据《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税收执法责任制要求和本办法第四章规定,加强考核评议,在明确税务行政审批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的基础上,对税务行政审批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对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和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根据业务需要和发票适用范围分别使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公共配套设施费、装饰工程费以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依据合法有效凭据据实确认扣除,无有效凭据的,不予扣除。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计税毛利率为3%。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公告生效之前销售的未完工产品仍按各地原计税毛利率执行。
围绕我省产业发展的资源能源需求,重点支持企业加大境外矿产资源、装备制造业、农业等领域投资合作力度,参与重大资源能源开发项目合作,建设境外资源能源合作基地,拓宽我省重要资源能源供应渠道。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精简调整一批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共计64项。其中,取消5项,下放6项,转变管理方式11项,合并27项,冻结2项,部分取消和下放13项。
请各地结合贯彻《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全省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的通知》(财会[2013]6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流程,规范代理记账机构许可的受理、审核、批准;依法行政审批,做好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共同规范代理服务市场;研究政策扶持,科学引导代理记账机构加快发展。
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充分认识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房地产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是贯彻依法治税要求的重要体现。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职责,调整和充实人员力量,切实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安徽省内21家必胜客餐厅(名单见附件)应由上海必胜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汇总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9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机动车税控系统)。
纳税人四项成本单位面积扣除金额高于本扣除标准的,依据《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宣城市地税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执行。确有特殊情况的,纳税人并应同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1、地质勘探报告;2、地基基础设计施工图;3、工程验收部门意见书。
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房产、土地明细登记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模块办理明细申报。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及个人,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外,都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个人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在地税机关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统一为2.5%。未提供或提供超过有效期限《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外来施工企业,以及临时到门市开票的单位发生的建筑安装劳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率调整为2%。
加强经营主体登记信息和许可信息共享,探索建立经营主体登记情况全覆盖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加强经营主体增量、增速、注销吊销等情况动态管理。
为了适应纳税申报表相关调整,满足纳税人使用U盘报送纳税申报表电子信息的需要,省局决定发布总局电子申报软件36号补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企业须是独立法人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应为含下属法人企业的合并报表,其他资料也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材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在申报范围内。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须在2011至2013年内为查账征收。
绿色矿山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和50%的,分别按75%、50%征收环境保护税。
国务院公布下放管理层级的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审批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9号公告的要求,由企业提出认定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层报省级国税机关确认。
大龄领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列支。
积极落实企业境外投资相关税收政策,为“走出去”企业出口产品及时办理“免抵退”税;对企业境外投资所得确认、企业境外税款的抵免等所得税政策执行到位,全力为“走出去”企业创造良好的税收政策执行环境,消除企业到境外投资创业的后顾之忧。
企业主要产品或服务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对《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调整完善,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在2024年11月2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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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土地面积
- 4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关于上海市2026年度-2028年度[第四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 5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2026--2028年度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 6《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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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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