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1月、4月、7月、10月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分别报送上年度四季度、本年度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每个月的财务会计月报表。
北关转盘西接西涧路-永康路-西涧路-世纪大道-菱溪路-扬子路-南京路-珠江路-滁州大道-龙兴路-丰乐大道-龙蟠河-京沪铁路-将军山路-北关转盘的闭合区域;京沪高铁-花山路(暂定名)-清丰路(暂定名)-西涧路-东坡路-京沪高铁的闭合区域。
各地要及时建立并严格执行进户审批制度。协调小组或风控领导小组要对年度各类涉税进户检查计划严格把关,进行审定。对年中需要进户的,应由需进户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具体方案),报协调小组或风控领导小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进户。
信息基础设施进一步提升,信息消费环境不断改善,信息消费规模快速增长。到2015年,全省信息消费规模超过1500亿元,年均增长25%以上;到2020年,全省信息消费规模达到5000亿元。
各地要认真总结开展进户执法项目清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及存在问题,并将相关情况于4月11日前上报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报送资料以电子文档方式通过迈捷传送至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刘榕邮箱。
为方便纳税人网上办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安徽地税新版电子税务局系统自2014年4月18日起启用逾期申报的简易处罚功能。纳税人在网上接受处罚、申报缴款后,如需要正式文书,请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生产单位自产的农产品,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据此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时,必须取得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和《农产品自产自销声明》(见附件)作为开票的依据。
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促进市场繁荣的重要力量,这次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扩大,必将再次降低小微企业税负,更有助于释放我省小微企业发展活力,以充分发挥其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助力“三个强省”建设。
核查的所属期为注销当年度及之前至少2个年度。对纳税人注销年度以前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税务机关在核查前已经检查并已处理完毕的,可不必重复核查,但应说明并附检查处理材料。
地税部门要面向社会主动公开纳税申报地点、时限、内容、具体流程、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纳税申报地点、时限等具体要求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过办税服务大厅、短信平台、网络、媒体等手段,将调整事项告知纳税人。
对省级服务业聚集区内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其新建或购入的土地和房产,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离后的服务企业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在设立初期的3年内,可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军区司令部 省军区政治部安徽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安排,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按照既方便纳税人又有利于税收管理的原则,对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决定取消一批涉税文书报表。
对可以立即修改的立法项目,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需提供具体修改方案,于5月31日前送省法制办审核汇总后,报省政府审定;对需要列入立法计划逐步修改的立法项目,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需提供修改计划,按计划落实。
开展规范简并办税事项推行“办税清单”工作,要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为指引,坚持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神圣使命,牢固树立现代税收服务理念,改革完善办税制度,规范简并办税事项,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公正、高效、便捷的办税服务,推进税收管理转型升级,努力实现税收现代化。
对于市内跨县(市)、区经营设立总分支机构的一般企业,由总机构在辖区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不实行就地预缴,也不进行汇算清缴。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审批事项,我省对应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除涉及跨设区市、需要全省统筹安排或需要总量控制、可能危及生态环境、生产安全等公共安全的特殊情况外,可下放给市县政府的要彻底下放。
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优化服务、防范风险的基本要求,全面提升地税系统行政审批工作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扩大就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最近,国家再次出台关于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反映了国家对小微企业发展的高度重视和一贯支持。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为全面掌握纳税人各个会计期间与纳税有关的财务信息,我局起草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拟通过公告形式颁布实施。
对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税务行政相对人、基层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或者邮寄的方式,于2014年6月15日前反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各税务师事务所要通过各种形式,迅速把《通知》精神传达给所内所有成员,充分发挥行业直接接触纳税人的优势和涉税业务专长,主动协助税务机关做好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各项工作。
推行首问责任制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调查研究,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丰富首问责任制的内容,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杜绝形式主义,切忌表面文章,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扎扎实实将首问责任制引向深入。
2014年是“绩效启动年”。主要建立绩效管理的制度框架,上线运行绩效管理信息系统,试行绩效管理,省地税局局属有关单位和市地税局探索向下延伸,在试行中及时总结经验、充分发现问题、积极探求对策,为正式实施绩效管理、开展考评、运用结果奠定坚实基础。
企业可以对照政策,自主判断是否享受优惠。月(季)度预缴时,满足小微优惠条件的企业可直接申报填写减免税,不需另报任何资料。汇算清缴时,凡年度申报表上填有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的企业,均视同已向税务机关报送了备案资料。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公告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公告规定的相关材料。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健全税源控管机制和手段,建立促进依法征税、发挥税收职能、服务科学发展的税收征管体制,省政府决定建立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最新内容
- 1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2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土地面积
- 4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关于上海市2026年度-2028年度[第四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 5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2026--2028年度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 6《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政策若干执行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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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冀税建议字[2020]46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400号提案的答复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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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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