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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冀人社字[2024]302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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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20:14:47 |
| 信息简介: |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病残津贴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