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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滁地税[2012]54号 滁州市地税局关于印发滁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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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17:05
信息简介: 纳税人对最终确定的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必须依照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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