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动地方政府通过搭建平台、组织专项活动等方式,广泛开展政、银、保、企对接。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评价、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评选、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营商环境评价等方面主动作为,突出同向发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通过2021年度第三批和2022年度第一批确认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各地要落实国家关于住房租赁有关税费政策,加大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加强税收政策宣传,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强化监管。利用产业园区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淮府办[2010]91号)的要求,市局政策法规科对照标准,严格认真地对全市地税系统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精神,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并与全国互通互认工作,支撑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助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零的保障性住房。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由政府确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并限定销售价格,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项目,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用房、限价房以及农村危房改造。
全面推行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申请资质增项不受起步级别限制,企业及其子公司之间重组、分立后申请省级审批的资质升级、增项事项,可使用企业建造师在原企业期间主持完成的业绩。对本地新升规上建筑业企业,企业注册地县(市、区)政府可给予最高一次性10万元奖励。省外具有施工特级资质或年产值在15亿元以上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在我省注册成立的子公司,申请其母公司具有的同类别资质时,不受起步级别限制。
享受税收优惠的地方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是指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接受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等5种商品储备任务,并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业务。
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在有关资源要素保障方面予以优先扶持,在技术改造和引进、科研立项、项目审批、财政贴息等方面给予倾斜。优先帮助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申请国家各类政策性基金。
各地各部门要深化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切实担负起稳定全省经济运行的责任,主动担当作为,全力攻坚突破,不折不扣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实,为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奠定坚实基础,以实际成效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在本市注册的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地税机关在为企业开具发票时按开票金额的1%预征。工程项目实行分包的,对总承包企业按减去分包收入后的余额预征企业所得税,对分包企业按实际工程收入预征企业所得税。采取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的,年终按企业实际经营收入进行汇算清缴。
此次普通发票(包括冠名发票印制)换版,需使用省局指定的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单机版开票软件。市局计划在10月中旬对税务干部进行培训,各县局、区局要合理安排计划,负责分批对纳税人进行业务培训。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扎实稳定经济运行一揽子政策措施,统筹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实现全年社会发展目标,在全面落实国务院和河北省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沧州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在落实已出台的制造业等6个行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基础上,对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按照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69465元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低于社平工资的,以2021年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高于社平工资的,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
选择适用“两免”即办制办理的,纳税人仅提供相关信息,税务机关通过“河北省税务局税收大数据平台”即时查验证明信息是否确实存在且符合办理涉税业务有关规定后,不再索要办理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或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承诺,为纳税人即时办理相关税务事项。
以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更好发挥政府促进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升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确保就业困难残疾人应救尽救,应保尽保。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现将我省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精神,实现我省进出口保稳提质目标任务,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7月6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级水利、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水资源税纳税人退出机制,因破产倒闭、搬迁或实施水源置换等原因停止直接取用水资源的,要及时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对原取水工程或设施已拆除的,可退出水资源税纳税人范围,水利部门要于取水工程或设施拆除10日内,在税管系统中对纳税人相关信息予以注销。对原取水工程或设施尚未拆除,仍具有取水能力的热备或应急备用水源,不纳入水资源税纳税人退出范围。
按照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网站发布的《关于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考地点调转及退费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并与此前在我省办理退费申请事项相衔接,现将我省2022年度会计初级资格考试报考地点调转及退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1件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内容(见附件)予以发布。
按照河北省医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冀医保字[2022]22号)要求,为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现就阶段性绣缴我市职工其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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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关于上海市2026年度-2028年度[第四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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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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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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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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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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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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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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