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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冀水资[2022]32号 河北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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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20:23:53 |
| 信息简介: | 各级水利、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水资源税纳税人退出机制,因破产倒闭、搬迁或实施水源置换等原因停止直接取用水资源的,要及时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对原取水工程或设施已拆除的,可退出水资源税纳税人范围,水利部门要于取水工程或设施拆除10日内,在税管系统中对纳税人相关信息予以注销。对原取水工程或设施尚未拆除,仍具有取水能力的热备或应急备用水源,不纳入水资源税纳税人退出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