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健全政策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激发和释放外贸主体创新发展活力。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按纳税年度执行(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年度中间开业登记并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其执行期为登记当月至年终。在年度中间停止营业的纳税人,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的搬迁;因“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的搬迁。
中石油安徽分公司所属加油站附设的零售商店或便利店销售的商品不再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纳税,其销售收入并入所在县、市分公司的销售收入,由县、市分公司按本通知的相关规定申报纳税。
鼓励有条件的市和雄安新区结合当地产业基础、行业特征,因地制宜制定地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鼓励政策,并做好与国家、河北省政策的衔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7]75号)规定,设有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实行由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总机构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凡总机构设在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范围内,且由总机构直接采购固定资产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总机构核算的,可由总机构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政策》第8条所称国内外知名企业,是指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企业。具体企业须经市招商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认定。
坚持就业优先、政策协同。把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宏观政策优先位置,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头等大事,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优先目标和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及时调整宏观政策取向、聚力支持就业。
纳税人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采取一次审批,分年度审查的管理办法。各县局、市地税局各主管分局应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对该类纳税人进行年审,凡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其减免税资格。
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资函[2021]12号)要求,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对全省资产评估行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现将《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税务机关应将开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存档,年终将本年度开出的证明报省税务局备案,省税务局将本省本年度开出的证明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各开具单位对本部门开具的证明自行编号。
工业和其他行业并存的混合型企业,能够明确划分工业和其他行业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的,可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其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不能够明确划分人数和资产的,按照企业工商登记的主营业务确定。
各纳税企业: 为适应相关税收政策的调整,确保一般纳税人顺利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决定本月升级纳税人端税务信息采集系统的修订版本,版本号为V2.3.7。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升级说明 本次软件修订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七条规定: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冀税函[2020]132号)的规定。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19]第12号),以及《河北省财政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冀财法〔2020〕24号)关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向社会公开的要求,现将2021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告。
根据各市政府申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通知如下:保定市:一级地段12元(平方米/年,下同),二级地段8元,三级地段7.5元,四级地段4.5元,五级地段3元,六级地段2元,七级地段1.5元。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要求,我们对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进行了认定,现将2021年度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规定,现将通过2021年度第二批确认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为了规范和加强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残疾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明确目标,突出重点。以实现对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为目标,明确评价指标,完善评价模型,制定分级分类标准,充分应用评价结果,注重保护主体权益,切实提升我省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水平。
为加强行业宣传,树立行业形象,中注协拟对《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报告(2020)》进行改版,突出展现行业价值及服务国家建设的贡献。为确保改版后的行业发展报告的质量,现征集相关稿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七条规定: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现对我市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清单[其他非税收入项目]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有关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七条规定: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因此,你分局管辖的残疾个体工商户应视同“单位”对照该政策,尽管业主本人是残疾人,但安置的雇工是非残疾人,不符合该《通知》第五条所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因此不能享受《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残疾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可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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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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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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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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