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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芜地税函[2008]333号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残疾人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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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20:26:30 |
| 信息简介: | “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因此,你分局管辖的残疾个体工商户应视同“单位”对照该政策,尽管业主本人是残疾人,但安置的雇工是非残疾人,不符合该《通知》第五条所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因此不能享受《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残疾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可以免征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