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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皖国税函[2008]25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安徽省电力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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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20:26:46 |
| 信息简介: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7]75号)规定,设有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实行由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总机构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凡总机构设在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范围内,且由总机构直接采购固定资产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总机构核算的,可由总机构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