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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皖地税函[2008]539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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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20:26:42 |
| 信息简介: | 各地税务机关应将开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存档,年终将本年度开出的证明报省税务局备案,省税务局将本省本年度开出的证明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各开具单位对本部门开具的证明自行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