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对于2007年度因税额标准调整需要补缴的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于2008年9月30日前申报补缴税款。对于2008年上半年因税额标准调整需要补缴的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可于下半年土地使用税征收期(10月份)一并结算入库。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七条规定: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税款核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县地税局应加强对税款核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税款核定涉及的税收管理员岗、法制员岗、分局(所)领导岗等人员,要按照各自岗位责任的要求,履行好职责。
本通知所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同一独立法人单位每年可累计获得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资金支持。本通知自2021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我省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在总机构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以总机构住所地确定;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分别以总机构、分支机构住所地确定;
促进规范经营。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对企业历史发展过程或现实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各类不规范行为及问题,通过指导、教育、警告、限期整改等方式,促进企业守法经营、规范经营,避免“以罚代管”。(省有关部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七条规定: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品牌作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内部治理、专业品质、服务能力、视觉标志、社会评价等因素共同形成的整体形象,蕴涵着职业精神和责任承诺,是引领事务所整合资源、塑造专业形象、实现价值提升、有效开拓市场等的重要文化指引。
对违反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擅自调整、骗取专项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按照跟踪反馈与后评估的要求,提供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协助做好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
为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运行管理,推动审批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不断提升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评定办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第四批资深会员评定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9号),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决定开展第四批资深会员评定工作。
有序稳妥下放。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下放工作方案,同步移交制式表证单书、审批业务标准和技术标准规范。委托事项要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加强对石家庄市的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确保高质量开展审批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联合执法检查机制,与司法机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建引领作用,落实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增强工作活力,推进行业党建工作与协会管理服务相结合、党建与业务相融合。
以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60%至300%为缴费基数的上下线缴纳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全年缴费额7788元至38944.8元之间自主选择金额缴费。
联席会议由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税务局、河北银保监局等13个部门组成,省市场监管局为牵头单位。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读,畅通咨询渠道。通过开展经验交流、扩大参与范围等方式,及时宣传试点建设工作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新突破,总结经验做法,营造试点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
关于设立首都“两区”建设绿色发展基金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规定,“对财政出资设立基金或注资须严格审核”。
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由省负总责,各统筹区抓落实,各级医疗保障部门统筹协调推进,建立相关部门协调机制。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各统筹区的工作指导,上下联动,形成合力。
你局《关于自制货物移送使用时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宜国税发[2008]58号)收悉。《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七条规定: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因此要对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
有机肥产品的免税管理实行一次审批制,即纳税人只需提出一次申请,经县级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同意,在有机肥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未发生变动之前,可一直享受相关免税政策,不需要每年重复办理免税申请审批手续。
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在我省设立的总、分支机构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季或分月就地预缴,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和预缴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缴库。
对新设立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从业人数20人以上、办公面积超过200㎡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科研开发、科技成果交易、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三年内给予50%奖励。
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以及技术交易服务活动。”
河北省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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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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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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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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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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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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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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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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