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或视同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应抽取50%以上的比例(以发票份数或金额计算)发函调查。
确实无法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客户端申报的扣缴单位,金税三期上线后可持电子申报模板或纸质明细申报表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开票缴款等事宜。“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电子模板”下载地址:“http://www.12366sds.gov.cn,所得税专区”,电子模板填写后须将其转换成zip压缩包,方可进行申报。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管理,支持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明确全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具体措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要求,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6年8月30日2016年度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予以公布。
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实际,抓紧细化完善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任务分工,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沟通衔接,密切跟踪政策动向,及时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省政府。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省级相关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省属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及各市、县相关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中央在陕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第1目修改为:“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为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发票经办人、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我省境内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除外)且应纳税所得额无法准确计算的,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预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原《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地税发[2007]30号)同时废止。
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办费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的通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2号 2016-12-19 为方便纳税人就近选择办税场所办理涉税涉费业务,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将于2016年12月20日起在全省地税系统推行办税办费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着力解决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发育不充分、制度措施不完善、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加快培育和发展我省住房租赁市场,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增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依法正确使用和索取发票的意识,促进我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税收管户清查和发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各级法院要对终结本次执行案件认真摸底梳理,将其中无经营资金、无营业场所和企业管理机构、人员下落不明的案件以及有关当事人申请尽快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作为重点待转案件,符合移送审查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启动移送工作。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缩短市场主体退出周期,降低退出成本,提高登记效率的一项改革尝试。
发票助手软件功能。发票助手软件使用二维码技术,由纳税人自行使用。购买方可通过该软件将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等开票需要的信息生成该单位的二维码。销货方开具发票时,可通过识读购货方的二维码快速带出发票抬头信息,提高发票开具效率,减少购买方开票等候时间。
自2017年12月1日起,以购进香菇、木耳为原料进行筛选、烘干、人工精选等工序加工干制香菇、干制木耳,以购进鲜叶、毛茶加工精制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奖励资金从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余奖补资金均从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本办法所涉及的奖补项目,省级财政资金原则上不重复支持,有关企业不得通过不同渠道重复申请奖补资金。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政发[2017]25号 2017-7-18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听证制度、重大行政处罚集体审议决定制度、执法说明理由等制度规定,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程序,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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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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