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7〕19号)终止执行,此前出台的其他相关文件如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拓宽就业渠道。着力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为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经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财税〔2018〕13号规定的相关材料。
为进一步降低您的办税负担,优化我省的税收营商环境,经与陕西省数字证书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和华测电子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协商,从即日起,您所持有的陕西CA数字证书和华测CA电子认证在办理涉税事项时,均免费使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精神,营造更加公平透明便利、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促进外商投资稳定增长,建设内陆改革开放新高地,助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如有不动产交易、纳税、登记等相关业务办理需求的,请根据本通告妥善安排时间。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上线后,因新系统运行可能导致的业务办理时间延迟等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共同的心愿,我们希望得到广大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积极配合与支持,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为您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为诚信、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以购进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委托其他单位加工)货物或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公告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其农产品抵扣适用《核定扣除办法》。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提升为纳税人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税务总局“多跑网路、少跑马路”的要求,我局不断加大发票管理新系统推行力度,拓展完善增值税发票开具方式,基本形成纳税人“自开发票为主、代开发票为辅、反向开票兜底”的用票局面。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网页端和手机端,上线业务功能包括自然人实名认证、自然人信息采集、自然人信息变更及找回密码等用户管理配套功能。具体功能操作,详见附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自2018年12月1日起,以购进中药材(初级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加工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配方颗粒、中药提取物、中药原料药和经典名方等医药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税[2018]17号)。
为全面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切实降低纳税人税负,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依法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明确如下。
为全面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切实降低纳税人税负,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依法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明确如下: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且符合《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在原登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为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切实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省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30条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含节假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奖发票管理系统采集的手机号码和中奖发票原件(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需提供发票版式文件及打印件)到所在地市级税务部门办理兑奖事宜。逾期未兑奖的,视为弃奖,弃奖奖金将用于后续有奖发票奖金兑付。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详情见附件。
自2019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方便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办理个税扣缴相关业务,现将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导入接口标准,予以发布。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包括扣缴客户端、手机端、网页端、及税务大厅端四个渠道,业务范围涉及登记(采集)、申报、优惠、征收、证明、会统核算、查询统计。
按照全国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年终结算要求,陕西省电子税务局将从2018年12月28日18:00至2019年1月2日8:00暂停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费缴库业务;2018年12月31日12:00至2019年1月2日8:00暂停办理各项税收和基金征收缴库业务及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并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推送至风险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组织应对。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修改《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修改内容见附件1),并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附件2)。
矿业权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县级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系统。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滞纳金在政府收支分类1030799“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反映。
按照税务总局要求,省局由纳税服务处专门负责中小微企业服务工作。各市、县局也要明确专门的机构负责中小微企业服务工作,并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确保小微企业涉税诉求有处提、疑惑有人解、事项有人办。(责任单位:各级宣传服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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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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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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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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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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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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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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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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