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工商发[2015]8号 2015-1-16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部署,认真排查本级政府及各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对各类文件载体,特别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确保没有遗漏。
市上建立财政部门牵头的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具体负责政策指导和协调统筹,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落实。各区县、开发区也要建立相应的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清理规范工作。
建立完善的税收保障暨综合治税奖惩激励机制,运用有效实用的考核方法和手段,通过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全面、准确、客观地评价和反映我市税收保障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实现信息充分共享、工作有机衔接,税收应收尽收,促进税收保障暨综合治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全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退(免)税,应先向县(区)国税机关进行预申报,通过预审后,方可提供规定的退(免)税申报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县(区)国税机关进行正式申报(出口企业分类为一类的正式申报不需提供原始凭证,对应的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税务系统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2015-3-16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对该类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或视同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都要抽取40%以上(以发票份数或金额计算)发函调查。
为了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2013年6月28日发布实施的《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全文废止。
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生产期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3.5:5.5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省级和市县级国库。西咸新区、韩城市、省财政直管县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市县留成50%部分缴入本级国库。
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于6月30日前向县(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逾期将不予受理。县(区)财政部门于7月31日前将审理意见报市(区)财政部门终审。扶持资金于9月30日前下达。县(区)国税部门应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核对其增值税申报信息和完税信息,核对相符的加盖国税部门公章。
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建立市局大企业税收风险核心应对团队,是提升全市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确保风险管理工作有序高效的重要工具。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积极配合市局统一安排部署,确保团队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2014年度营改增试点过渡期财政资金申请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税[2015]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为切实做好我市2014年度营改增试点过渡期财政资金申请办理工作,现补充以下事项,请一并遵照执行。
取消《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省本级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中“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注册税务师资格核准”3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各市县、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市县政府和各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申请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工商登记证明材料(包括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其出资情况、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查询章),取代原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省编办《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非许可事项承接落实全面清理省级非许可事项工作的通知》(陕编办发[2015]76号)要求,经与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沟通,取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请各市局尽快通知辖区内担保机构知悉。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对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推进我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复制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体制机制创新,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本次契税分配体制调整遵循下划收入、适当让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实行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办法,完善与财政分配体制相适应的契税征管体制,调动各级各部门加强契税征管的积极性,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实施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加强社区坡道、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推动和扶持困难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保障依照《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具体事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省财政等部门另行规定。
为保障我省税收收入,切实规范税收征纳双方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支付以及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自2015年9月1日起,以购进小麦为原料进行去壳、碾磨及精加工,以购进蚕茧(干茧,下同)为原料经过加工缫制成丝,以购进籽棉为原料加工皮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精神,持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省政府同意,就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落实营业税减免政策。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时比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扣除标准确定,扣除标准上限为: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690元;企业各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04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650元。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积极复制推广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促进我省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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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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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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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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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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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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