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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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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9:06:50 |
| 信息简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我省境内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除外)且应纳税所得额无法准确计算的,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预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