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9:06:52 |
| 信息简介: | 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