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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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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9:06:52
信息简介: 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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