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师行业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支持我区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通知》(桂国税发[2014]76号)第三条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为全面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实现铝土矿资源税税负公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20号)文件要求,现将《百色市铝土矿资源税从价计征销售额换算办法》予以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率,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困难企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按桂人社发〔2016〕33号文件执行。
及时公开经批准的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及相关文字说明,做好本部门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具体包括项目信息、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
同意你们制订的《崇左市锰矿资源税从价计征销售额的换算办法》,由你们下发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财政厅报告。
利用并改造原有排队叫号系统,借助“金三”系统数据抽取,统一管理、反映办税服务厅排队等候情况、业务办理情况、业务办理时长等信息,加强办税服务厅的绩效管理,同时辅助实现办税服务厅预约办税等服务功能。
为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税法遵从,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为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税法遵从,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
自2016年7月1日起,广西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本通知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执行。与此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根据国家对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修订情况,及时修订自治区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做好承接和取消下放投资审批权限工作;精简规范项目前置审批条件,加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研究制定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元。
在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现场填写《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发票代开预申请系统(http://www.gxgs.gov.cn、http://www.gxds.gov.cn)填写《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进行预申请并打印。
明确房产税的申报缴纳期限: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5月1日至5月15日,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11月1日至11月15日;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日至15日。
除另有规定外,广西境内的纳税人在广西境内跨市、县(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合同金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的,可不开具《外管证》;如确实有需要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后,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给予开具。
为便于各地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下发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转发给你们,请各级地税机关及时做好政策业务培训,全面开展政策宣传,将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你公司申请延期缴纳所属期为2016年9月份的地方税费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凡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实行“甲供材”或“清包工”管理方式,由建设单位提供部分或全部材料,以确保项目工程的质量,节约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广西区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由总机构按月或按季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自查要求全面彻底,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各单位自行部署开展检查工作,自治区地税局适时组织抽查。如发现有自查内容不全面、环节有遗漏、问题未纠正、整改不彻底的,将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并按绩效考评要求予以扣分。
在来宾市行政辖区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享受资源税减免税优惠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的认定由政府矿产相关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理部门、经备案有资质认定的第三方认定机构或协会(以下统称第三方机构)出具。
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减免税管理台账,加强减免税备案的后续管理,定期复查纳税人的资格和条件,对不符合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应及时停止减免税,并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在钦州市范围内,对符合鼓励利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的,实行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管理制度。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决定废止《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9〕166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15〕214号)等2份文件。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第三条修改为:“第三条 股权转让包括以出售、回购、投资、继承、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所持有的股权抵偿债务等各种形式改变股权所有权属的行为”。
《通知》第十七条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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