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厅、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自治区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和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自治区本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5]19号)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5]22号)及《关于暂停征收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桂财综[2015]51号)第二条第(二)规定,更新暂停征收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水利建设基金名单(详见附件),本次公布名单中的企业暂停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起止时间为从2017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
对健康产业发展有突出进步,健康产业重大项目开工率高,影响带动面大,政策保障措施到位的县(市、区),自治区将有关县(市、区)、有关项目评定为广西健康产业发展示范县、示范项目,自治区财政给予奖励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收保障措施,完善税收保障考核制度,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保障税收工作经费。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和自治区法制办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我厅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根据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职能调整,原由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代征的驻桂中央国有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自2017年9月1日起变更为由国税部门代征,其他征收管理办法不变。
主管国税机关在出口退(免)税日常审核、实地调查、预警评估和税务稽查中,要求无纸化试点企业按规定提供纸质申报资料、出口收汇凭证和出口货物备案单证,企业应及时提供。
试点纳税人应对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并于2017年9月所属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
试点纳税人应对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并于2017年10月所属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2)。
总机构在外埠且二级分支机构不在本市的,其本市三级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本市四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由三级分支机构一并向三级分支机构主管地税机关进行资产损失的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自治区级孵化器实行半年报制度。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将辖区内自治区级孵化器运行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于每年的7月31和次年的1月31日前报送给自治区科技厅。
相关单位已在自治区财政厅追加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后按规定进行了调整。今后我局将督促各个预算单位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的要求,进一步提高部门预算编制水平,将部门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编细、编实、编准,硬化预算刚性约束,均衡推进预算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新一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根据《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桂发[2016]24号)精神,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我局草拟了《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和告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税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税收违法案件异地协助调查取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11月16日至11月21日。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涉及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核准后酌情给予减免。
要加强上下和横向信息交流,对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会计人员事中事后监管中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上报和宣传推广,对落实本通知精神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厅(会计管理处)反映。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同时废止。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要求,我局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本次清理我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154份,其中确认现行有效文件102份,全文失效废止文件5份,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文件47份。
为保说收工作平稳过渡,对于从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本公告执行前原主营税务机关已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或已受理了清算中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仍由原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该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及后续管理。
经研究,决定全文废止《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困难减免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核准;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困难减免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由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核准。
为进一步推动全区地税系统税收法治建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49号)要求,自治区地税局制定了《广西地税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试点纳税人企业购进松脂为原料生产的松香用于连续生产其他产品,最终产品根据企业实际生产情况折算为松香产品并按照松香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副产品不再另行计算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试点纳税人应对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并于2018年1月所属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见附件)。
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个人房产,未执行《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按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统筹考虑我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
择优推荐专家。择优向财政部推荐作为全国会计准则、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会计等方面的咨询专家,择优聘任为自治区会计咨询专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辅导专家,推荐成为广西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专家库成员。
停产超过6个月是指企业年度内停产累计超过6个月。半停产或停产6个月以内的企业,可以向县级以上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缓缴当年残保金。半停产或停产6个月以内是指企业年度内半停产或停产累计不超过6个月(不含因季节性生产而造成半停产或停产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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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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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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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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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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