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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财税[2016]4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修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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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7:23:02 |
| 信息简介: |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