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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财税[2016]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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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7:23:13 |
| 信息简介: |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