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三条“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免税。”已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困难减免予以明确。
凡与房地产开发直接相关或是房地产行业特有的,且缴纳环节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后不再退还的,在清算时应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予以扣除。
经审核,申请事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的条件,同意确认你会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经审核,申请事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的条件,同意确认你会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规范资源税费制度,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的规定,结合我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我区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适用税率确定为2.5%。
试点纳税人应于2014年11月30日对期末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于2014年12月1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见附件)。
辖区范围内建筑工程项目涉及的所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包括总包方和分包方),重点检查铁路公路施工工程、行政事业单位工程、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房地产企业项目。
建设单位应按月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报送《建设单位付款供料情况报告表》;施工企业在按月报送《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同时,报送《施工单位收款收料情况报告表》,进一步延伸税源监控的链条,提高计税营业额的完整性、准确性。
纳税人申报缴纳本期税款后至本纳税期满期间,由于计税依据变化导致本期应纳税款与本期已缴税款出现差异的,由纳税人自行调整计算应补(退)税款,并入下一纳税期应纳税款申报缴纳。
对进户执法事项不进行统筹管理,放任各部门自行安排进户执法,违反规定擅自进户执法和擅自增加进户执法次数的行为,相关部门要限期纠正并通报批评;对违规执法干扰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责任。
经审核,申请事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的条件,同意确认你会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目录》和税务行政处罚流程图公告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28号)和有关税收法律的规定,现就2015年度申报纳税期限调整安排通告如下: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间超过离线开票时限或离线开票金额超过离线开票总金额的,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或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后方可开票。
填报时要注意各表的平衡关系和表间的勾稽关系,努力提高行业报表填报质量和效率。此项工作将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请务必高度重视。
对于已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按《办法》规定,进行自评,并上报相关材料。对符合等级标准的继续认可,对不符合等级标准的取消相应等级称号,并将相关信息上报中税协。
各办税服务厅在受理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时,应当严格按《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要求审核纳税人申请资料,严格执行《申报单》、完税凭证和专用发票一一对应即“一单一证一票”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厅、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区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桂财税[2012]42号)中“房屋租赁等财产性收入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0元”停止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加快全区商事登记改革步伐,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
2015年3月全区各级国税机关启动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时,如暂无本年纳税信用评定结果的,可先以上年的为依据,评定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如无上年纳税信用评定结果的,可先按规定的其他条件,将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评定为二类、三类或四类。
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试点纳税人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并做好台账管理以备主管国税机关核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652号)要求,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中属于广西税务系统实施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及其流程图予以发布。
如果纳税人的退税原因不属于误收退税,也不属于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等情形引起的附征税款及附加退库的,由发出委托代征的地税机关负责对退税原因进行审核。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便捷办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玉林市辖区内,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代征收税费,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发布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和税务行政处罚流程图予以发布。此前公布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和税务行政处罚流程图与此不同的,以本《公告》为准。
对原已享受但从2014年10月1日起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和原未享受但从2014年10月1日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2014年度汇算清缴时,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按四个季度平均分摊后,按照各季度相应的适用税率计算年度应纳税款,再减除已累计预缴税款后的差额为应补应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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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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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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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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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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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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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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