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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财税[2015]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区房屋租赁等财产性收入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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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7:29:43 |
| 信息简介: |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厅、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区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桂财税[2012]42号)中“房屋租赁等财产性收入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0元”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