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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函[2015]13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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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7:29:35 |
| 信息简介: | 对原已享受但从2014年10月1日起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和原未享受但从2014年10月1日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2014年度汇算清缴时,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按四个季度平均分摊后,按照各季度相应的适用税率计算年度应纳税款,再减除已累计预缴税款后的差额为应补应退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