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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南地税发[2014]103号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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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7:29:53 |
| 信息简介: | 凡与房地产开发直接相关或是房地产行业特有的,且缴纳环节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后不再退还的,在清算时应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予以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