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含)以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型微型企业,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未满36个月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保金。
严格按照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办理流程,认真为小微企业办理减免税手续,不得要求小微企业提供规定以外的资料,尽量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使小微企业能简便快捷地享受到税收优惠。
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和流程图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特此公告。附件:贵港市地方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出差人员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如果没有实报实销而由出差人员全部自行负担的,其取得的市内交通费补助可在每人每天80元的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金城江水力发电厂于2003年1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四条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金城江水力发电厂销售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向其机构所在地河池市金城江区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
建筑项目要按月掌握工程进度、完工情况和收付款情况等,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按月掌握商品房预售和销售收入、收款方式、收款时间等情况,监控和掌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销售进度、开票情况和完税情况。
根据《自治区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反馈自治区直机关2014年度绩效考评民意调查意见、建议的通知》(桂绩办发[2015]10号)要求,我局需对2014年度绩效考评民意调查意见、建议进行整改。
精准对接国家已推出的7个重大工程包和计划推出的科技创新、结构升级、文化旅游等新的重大工程包,筛选组织一批项目申报国家资金支持,推出“一带一路”重要门户、特色产业发展、对民间投资开放等广西投资工程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各直营连锁店销售的商品应以北海国美公司名义统一采购,购进商品的货款由北海国美公司统一支付,并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由北海国美公司按规定统一申报抵扣。
全区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预算法,落实国家预算确定的税收收入任务。要以“按计划要求努力、按依法原则征收、坚决禁止收过头税”为刚性原则,牢固树立依法征税的法治理念,应收尽收,严禁多收、超收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行为,实现税收收入真实、无水分增长。
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难以确定时提供)。
本办法所规范的股权转让所得,不包括自然人所持有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得,限售股转让所得,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所得。
对于有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依据,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不属于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依法予以取消或相应调整为行政权力清单事项。
如在南宁稽查局设立的举报中心称“南宁市地方税务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在崇左市地方税务局设立的举报中心称“崇左市地方税务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南宁市宾阳县设立的举报中心称“宾阳县地方税务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各级地税机关需全面记录自查自纠中查找到的问题,并逐级汇总至自治区地税局。同时应当本着积极协调、有效化解的原则,对已经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妥善处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及党风廉政责任制相关规定的,应立即向同级及上级地税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送。
从2015年起,高校毕业生在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和县人民政府驻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给予最高限额8000元/学年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教育支出统筹安排。
分支机构发生除应税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充分整合全区旅游资源,完善旅游业电子商务基础设施,构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旅游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形成涵盖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交通等综合信息服务体系。推进电子商务在市政、交通、医疗、教育、文化、旅游等领域的广泛应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6月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收入增长奖励办法 桂财预[2015]67号
单项税种申报涉及的税种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实行备案管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各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意见》(桂政发[2014]7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123号)精神,我局认真开展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理,起草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权力清单(征求意见稿)》。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执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学堂建设的通知》(税总函[2014]562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地税局结合广西实际,研究制定了全区地税系统纳税人学堂的具体管理办法,现将《广西地税系统纳税人学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因材施教、学以致用的原则,实行集中培训与在职学习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的培养方式,通过建立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全面培养和提升培养对象的综合素质。
由于计算分摊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既有按可售建筑面积法计算分摊的项目,也有按层高系数建筑面积分摊法计算分摊的项目。为了便于广大税务人员和纳税人正确计算分摊房地产开发成本等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设置了《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计算分摊表》作为公告的附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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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 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5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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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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